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规〔2018〕4 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10 |
公开日期: | 2018- 06- 1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4-2018-0004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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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资料汇交人: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信息载体。新时代下,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基础性信息作用,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全面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落实汇交责任。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由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汇交。其他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出资人汇交,地质工作承担单位应予以配合,出资人也可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汇交,但应当签订委托书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二)明确汇交范围。成果地质资料依照《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附件1、附件2所确定的范围汇交。原始地质资料依照《通知》附件1所确定的范围汇交,有地质钻孔的项目还应当汇交钻孔数据库。实物地质资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进行分类筛选,汇交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三)严格汇交期限。除下列情形外,地质资料汇交人按照《通知》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1.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1号)要求,在储量登记完成后3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2.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时,有缩小勘查面积的,可暂不汇交放弃勘查区块的地质资料,但在勘查工作结束后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前,探矿权人应汇交包含历次放弃勘查区块内地质工作的地质资料。 (四)优化汇交方式。汇交人可采用保密件邮寄方式报送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应严格按规定对地质资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汇交人;验收合格的,汇交人可选择以邮寄方式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五)细化资料要求。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通知》规定及以下要求。 1.汇交人应汇交两份纸质资料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同时需汇交电子格式的内容摘要,摘要主要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工作区范围、投入的工作量和取得的成果等内容。向我省汇交跨省项目地质资料的,每跨一个省增加汇交一套地质资料。 2.原始地质资料仅需汇交电子复制件,并按照《原始地质资料编制要求》(附件2)编制。项目钻孔数据库按照《项目钻孔数据库建库要求》(附件3)建库。 (六)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实物地质资料筛选与项目野外验收相衔接,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上报清单。汇交人在项目野外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办法》附件1)报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并告知野外验收时间。 2.初步筛选。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实,并告知汇交人。 3.现场核实。在项目野外验收时,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派员或委托专家对初步筛选结果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办法》附件3)或《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办法》附件4)。 4.接收验收。经筛选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其接收验收等程序按《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地质资料管护 (一)加强馆藏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和省地质博物馆建设,努力改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办公和服务条件,提升省馆藏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照《通知》附件10《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和《办法》附件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建设地质资料库房,改善地质资料保管条件。 (二)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和维护工作。 1.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保护管理地质资料,保证馆藏地质资料安全,做好纸质地质资料修复和电子数据维护。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作为地质资料的生产者,要建立健全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地质勘查工作流程中,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 2.实物地质资料的管护要严格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办法》附件7)的相关规定进行。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实物地质资料库的建设应与省地质博物馆的展陈相衔接,在不破坏实物地质资料的前提下,可作为地质博物馆展陈的一部分,以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汇交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下,自愿保管和处置Ⅰ类Ⅱ类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和污染环境。 3.适时组织开展现由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保存的历史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现有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整理工作。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定期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清理、更新工作,需替换、缩减或销毁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三)执行地质资料保护备案制度。矿业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其它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通知》附件12)。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予以保护,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不予保护。 (四)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扩展地质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地质资料管理与相关地矿行政管理业务之间的衔接。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利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矿业权信息、储量登记信息、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信息等,加强对各类地质资料汇交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上的项目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按规定在监管平台上及时撤消无法形成地质资料项目的信息。 四、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 (一)丰富服务方式和内容。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创新利用服务方式,拓展利用服务领域,深化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要加强地质资料数字化和涉密地质资料公开化处理工作,开展重要地质资料全文数据库、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馆藏数字资源体系。要健全地质资料利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浙土资办〔2009〕106号)提供利用服务。 (二)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和地质勘查单位两级地质资料管理共享体系,制定符合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管理并能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交互的数据建库标准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资料信息资源和人才力量的作用,按统一标准完成数据采集和制作,并由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集。依托电子政务网和公共网络,按照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料数据与管理信息在线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建成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共享体系。 (三)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热点,依托地质资料数据资源,加强地质资料的编研、挖掘和服务产品开发,力争推出一批具有针对性的地质资料服务产品,为我省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保障,主动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五、推进地质资料管理市县延伸试点 在省级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嘉兴市、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全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市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馆藏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探索与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相结合的地质资料汇交措施,建设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和共享利用。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地质资料共同监督管理机制。在下达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任务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任和期限。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对于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主管单位不予结题。在矿业权出让时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和要求。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对各类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做好催交工作。 (二)实施信用监管。汇交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汇交人的失信行为纳入我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汇交人的信用监管。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按照省地矿信用监管的有关要求,做好汇交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地质资料汇交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5〕22号)、《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土资发〔2005〕98号)、《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浙土资办〔2003〕9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域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1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doc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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