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20 | |
公开日期: | 2018-11-20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 用地 资源 规划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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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源头管制作用,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和合理核定用地规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起2018年12月1日执行。《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就此进行了解读。 《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严格耕地保护精神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对用地预审阶段优化项目选址,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自然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为保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顺利报部通过用地预审,同时引导一般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急需制定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在新形势下有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我省用地审批的客观需要。201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部署,我厅下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将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陆续委托下放到51个县(市、区)审批。下放后对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因基层审批人员有限、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重大项目工期紧迫等原因,基层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选址的科学性和规模的合理性等把关不严,有些地方用地预审流于形式,导致后期建设用地报批出现诸多问题。特别是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用地中表现更为突出:一些项目前期对选址选线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论证审查不严,初步设计和用地报批时线位调整过大,报部审批用地过程需多次补正解释说明,甚至被自然资源部要求重新预审,严重影响工期进度,催生违法用地;一些项目因前期基层用地预审时规模控制不严,在后期用地报批中被自然资源部直接核减规模,批准的用地不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因此,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用地预审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深化“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体现。2016年底,国土资源部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并配套制定了《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这次修改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到用地审批的全流程进行了梳理优化, 删减重复审查的内容,明确各环节审查的要点,提出地方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制定了新的标准化、格式化申报材料目录。为贯彻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最新文件精神,落实各级审查职责,结合我省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八统一”要求,确需尽快制定简便易行、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的重点内容 《通知》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减少重复、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质量和效率。大家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审查重点。用地预审阶段应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用地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且未开展节地评价、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阶段要加强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或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论证前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还应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用地预审阶段要加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简化申报要求和审查内容。一是预审阶段审查土地规划和用地标准,不再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标准农田占补(置换)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延后至用地审批阶段。但预审阶段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承诺督促落实。二是用地预审环节不再要求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相关材料不再作为用地预审申报要件,调整到用地报批阶段审查具体内容。三是用地预审环节简化了规划修改要件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只要求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但是,相关工作要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这个大大缩短用地预审组件时间。四是缩小了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推进报件标准化,降低报件难度。根据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和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八统一”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用地预审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格、设区市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和细化优化,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模板,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最新清单、模板组卷报批。 201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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