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7-10101109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8-24 | |
公开日期: | 2017-08-2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废止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规划 矿山 矿产 采矿权 开采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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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矿权总量控制、规划分区管理、矿种差别化管理、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现对相关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1.如何对矿业权总量、开采总量实行“双控”? 矿业权总量控制是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业权精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探矿权总量主要根据《规划》和《浙江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到期注销一个再新设一个的方式,保持总数不变。采矿权总量主要通过省厅每年下发设区市采矿权指标进行分解,确保规划期末矿山总量控制在900个以内(地热除外的经营性矿山)。 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明矾石开发和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还不是特别成熟,因此开采总量控制主要是针对钨矿和明矾石。我省钨矿年度开采量根据自然资源部每年下达的指标执行,明矾石开采总量(矿石量)规划期末控制在15万吨以内。 2.为什么要强化规划分区管理? 规划分区管理是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也是依法审批和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分区管理必须遵循“规划开采区矿山集聚、规划限采区矿山收缩、规划禁采区矿山关停”原则,具体体现在: ——规划开采区重点优化布局,大力推进石料矿山整体开发、矿地综合利用的集聚化开采。 ——规划限采区仅允许设置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工程性采矿权和为边远山区建设服务的经营性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禁止设置经营性建筑石料采矿权。铁、铅锌等甲类矿产新设采矿权,必须强化环境准入论证,小型矿山严禁设置。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地)等生态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矿业权。已有矿业权依法逐步有序退出。 此外,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设置的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申请采矿权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3.为什么要暂停受理新立萤石、铅、锌、钨、砂金和砂铁等规划限制勘查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申请? 《规划》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强化矿产勘查的分类指导”明确,萤石、铅、锌、钨、砂金和砂铁为限制勘查矿种。根据我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和目前的勘查技术条件,在保障我省产业资源需求的前提下,为落实国家和省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尽可能减少矿产勘查开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为更好配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4.如何深化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矿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化绿色矿山建设,除了继续实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以外,还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绿色矿山合同约定制度,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以法律形式约束采矿权人行为。同时,对绿色矿山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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