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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17-10101109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 01- 06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信息来源: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新修订的《地图管理条例》等内容,对《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新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测〔2015〕6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改正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不细化

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与国际坐标系统的参数设置相同。因此,这项处罚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

 

4

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9号令)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警告,责令改正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含)以下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以下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8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9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0

违法发包测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已经签订测绘项目违法发包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的

责令改正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的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1

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2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细化

目前,国家注册测绘师管理制度正在调整,暂不细化

 

13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4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没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

 

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未给用户造成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降低资质等级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5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或致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3、《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各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对损坏测量标志、妨害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拒绝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违法行为,但基础测绘设施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不细化

 

22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不细化

 

23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不细化

 
 

24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次违法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实施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劝阻,仍存在暴力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实施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并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次违法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28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二次违法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三次(含)以上违法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29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30

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建立县(市、区)级或者县(市、区)级以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仍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经责令后,建立设区市级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仍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②经责令后,建立跨县(市、区)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仍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建立设区市级以上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仍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继续擅自发布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继续擅自发布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航空摄影面积或者遥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含)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航空摄影面积或者遥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测绘单位超限额分包测绘项目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6

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未报备案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资料未按规定报备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逾期仍拒不改正,地下管线长度在0.5公里(含)以内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仍拒不改正,地下管线长度在0.5公里以上、1公里(含)以内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仍拒不改正,地下管线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测绘项目未报备案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项目未报备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未按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5平方公里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者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提供测绘成果1至6个月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提供测绘成果7至12个月

 

39

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不涉密测绘成果的或者擅自复制涉密测绘成果,没有转让、转借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擅自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秘密级测绘成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委托检验的测绘成果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测绘面积在6平方千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测绘面积在6平方千米以上25平方千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测绘面积在25平方千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初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

 

第二次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不具备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第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3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没有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不备案的,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不备案的,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非涉密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秘密级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测绘成果为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没有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涉及的内容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涉及的内容区划范围在一个设区市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委托单位没有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单位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没有经营性活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经营性活动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营利金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没有错误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存在一般性错误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销售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存在重大错误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2万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地图审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无错误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1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通报

 

52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向社会通报

 

53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4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5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6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的罚款

 

1.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以上;或者

2.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1.经责令后,逾期拒不改正,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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