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6-101011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生成日期: | 2016-06-16 |
公开日期: | 2016- 06- 16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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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是履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贯彻 “占优补优”占补平衡政策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稳定的工作经费,明确职责分工,调配专职人员,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开展。 二、依法依规,科学地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一)统一技术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耕地质量分等技术指南(因素法)》(附件1)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外业调查技术手册》(附件2)开展外业调查,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格式》(附件3)提交工作成果。 (二)规范工作程序。一是明确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前提条件:土地整治项目有效土层小于30cm、土壤pH≥9.5或pH≥4.0、没有排水设施等任何一种情况的,不予以评定;二是明确耕地土壤采检要求:耕地土壤理化性质数据(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酸碱度等)应委托具有土壤相关指标检测计量认证(CMA)资质的专业机构采样、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三是落实责任主体: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涉及的所有表格和报告必须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确保数据准确。一是要客观、严谨做好外业调查,结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和竣工资料,准确地判定项目耕地立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耕地土壤理化性质等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反映项目情况;二是要结合外业调查,科学、客观的从“县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中判读项目耕地质量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等数据,严禁主观臆断,弄虚作假。 三、扎实推进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厅耕地保护处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部署和监管,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和省级抽查复核。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包括项目外业踏勘、编制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等。 (二)加强部门协调。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将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地质调查部门相关数据应用于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三)加大人才培养。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与引进,培养业务骨干,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队伍,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6年1月1日后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文件施行,《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浙土资办〔2015〕18号)停止试行。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完成等别评定并且在 “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报备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重新评定,如果等别有不一致的,请于2016年8月底前将结果送省厅报国土资源部统一进行修改。 附件:1.浙江省耕地质量分等技术指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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