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6-10101125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办〔2016〕28号 | 生成日期: | 2016-12-22 |
公开日期: | 2016- 12- 2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协议出让 国土资源 申请 意见 采矿权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级登记发证第二类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办理程序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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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及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精神,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协议出让办理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协议出让范围,是指属于省级登记发证的第二类矿产,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情形,需协议出让拟扩大矿区(勘查区)范围新增部分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协议出让程序 (一)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应直接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析论证。申请人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就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是否属于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是否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或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2.专家审查。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联合踏勘。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相关部门应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联合踏勘可与《论证报告》评审一并进行。 4.初审上报。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出具初审意见后,向省厅转报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请人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评审通过的《论证报告》、《联合踏勘意见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随文上报。 5.集体会审。省厅召开集体会审会议,会议由分管厅领导主持;申请人汇报协议出让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汇报初审意见;会审人员集体审议,并在《矿业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集体审议时申请人须回避。 6.形成意见。省厅根据会议决定及《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拟定《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并行文下发。凭《采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办理储量分割、评审备案、采矿权交易及登记发证等事项。 (二)拟扩大矿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不能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应先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析论证。申请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委托持有相应矿产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就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是否属于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的资源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2.专家审查。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初审上报。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出具初审意见后,向省厅转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请人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评审通过的《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随文上报。 4.集体会审。省厅组织召开集体会审会议,会议由分管厅领导主持;申请人汇报协议出让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汇报初审意见;会审人员集体审议,并在《矿业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集体审议时申请人须回避。 5.形成意见。省厅根据会议决定及《探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表》,拟定《探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并行文下发。凭《探矿权协议出让集体会审意见》,办理探矿权交易及登记发证等事项。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拟扩大矿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的规定。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其中,对于石灰岩(其他)、叶腊石矿产,应根据《浙江省石灰岩、叶腊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的规定,大型矿床应达到勘探、中小型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二)根据国土资规〔2015〕3号文件规定,第二类矿产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可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探矿权价款处置;对于石灰岩矿产应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探矿权价款处置。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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