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5-10101058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发〔2015〕43号 | 成文日期: | 2015-09-29 |
公开日期: | 2015- 09- 2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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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整改工作,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将《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29日 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加快清查整改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要素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现就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情况,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地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到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全面完成。 主要任务:(1)在国土资源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和省政府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大清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再调查、再核实,查清每一批次批而未供土地和每宗闲置土地的情况。(2)拟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处置意见,采取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加大招商力度、加快前期开发等工作推动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3)分析闲置土地成因,逐宗制定处置方案,通过消除动工障碍、帮扶解困、置换盘活、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范围内容 范围:(1)1999年至2013年期间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2)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全省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重点处置整改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发现的全省887宗闲置土地和土地督察、审计发现的21起闲置土地典型案例。 内容:(1)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每一批次中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土地开发利用。(2)对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3)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未按要求建设或投资到位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 三、方式程序 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式:(1)加快供应。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结构、时序和方式,建立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2)盘活指标。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进行异地置换盘活。(3)完善手续。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到位后于2015年底前依法办结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4)核销备案。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经确认并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市、县(市、区)政府,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上录入台账予以核销。2013年底以前批准农用地转用、符合批而未供土地核销要求的,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核销备案。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1)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2)帮扶解困开发一批。对难以按原批准用途开发,企业有意愿退二进三、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要求的,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帮助企业实现自主再开发。对企业确实难以为继、有意愿合作开发或退出土地的,帮助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协助解决融资等实际困难,推动盘活利用和开发建设。(3)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4)采取措施收回一批。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落实收费处置一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6)因地制宜处理一批。对由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一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两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1)调查取证。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通过询问、现场勘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2)认定告知。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3)拟定方案下发决定。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订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下发决定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4)收回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重新供地、纳入政府储备、恢复耕种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改措施 (一)实行挂牌督办。各地要按规定在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本辖区内已确认的、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信息以及闲置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将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件进行挂牌,公开曝光,督促完成处置。市、县也应选择一批本地区内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开展重点督导。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整改缓慢的重点市县开展督查,督促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省国土资源厅要结合工作落实年活动第三次集中行动,由厅领导带队,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施销号管理。对尚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建立台账,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调查取证和分类处置,实行宗地销号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处置到位。对批而未供土地,逐一上图建库,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行批次销号管理。 (四)开展约谈问责。11月中旬前,由省政府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五)强化通报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具体做法定期进行通报。实行“双挂钩”政策,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指标分配、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对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批而未供土地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年底前闲置土地没有处置完毕的市、县(市、区),按面积收回或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问题严重的个别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省政府召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全面部署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工作。 (二)清查处置阶段(2015年10月1日—12月15日)。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通过比对2014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图、开展实地核实等方式,查明1999年至2013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和2009年至2013年已供应土地的闲置情况,分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产生原因,建立台账清单。各市于10月2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清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地要制定每一批次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各市应对所辖县(市、区)处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规范阶段(2015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查的基本情况、处置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12月20日前,各市将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从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的认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坚决纠正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中各种不作为行为,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勇于担当,认真履责。建立“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推进工作氛围和攻势,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涉及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商务等多个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凝聚各部门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和积极主动的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推进。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明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规范供地行为,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有关规定,做到闲置土地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切实纠正处置不到位、处置程序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 (四)健全工作机制,务求长效。建立完善土地供应全流程、全覆盖、全天候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及时、高效利用。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明确“净地”出让标准,从源头上防范闲置土地产生。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第一时间发现闲置土地苗头、第一时间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等制度。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整改工作合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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