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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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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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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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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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规划相比,本轮规划需将设置方案纳入,但1:2000实测工作花费时间长,时间来不及,既要宏观把控,又要微观把握难度有点大;招标中,实测工作是否明确由编制单位承担或另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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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阶段1:2000实测,是为了解决坐标的准确性问题,可以不完全按照做地质勘查报告的要求全要素实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测工作是否需在招标中明确由编制单位承担,也可根据各地工作量自行确定,最好由规划编制单位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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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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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是否需要资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由地勘单位承担,技术上是否可行?做了规划环评,单个矿山是否还需要做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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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同,法律上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没有要求,技术上是否可行与单位资质无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需明确要求,具体由什么单位承担不作要求,建议由规划编制单位与具有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单位联合承担或由规划编制单位一家承担,更能切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目前,做了规划环评以后单个矿山还需要做环评,具体需遵从环保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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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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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刚性多强,能否调整,或者有无明确两年或一定时间上不允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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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遇下列情况可以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产业政策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相关规划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不允许频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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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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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是否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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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而且不仅仅是与土地规划需要衔接,与环境、城乡、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规划均需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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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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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规划编制需要落实开采规划区块,费用较高,规划编制费用省厅是否可以出个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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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费用与各地具体情况有关,如矿种的复杂程度、拟设开采区块的多少、调查的交通情况等与编制费用均有关联,全省无法统一标准。建议各地根据前几轮规划编制费用和本轮规划编制新增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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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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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政策处理时间上来不及,进出道路在规划中是否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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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阶段以征求意见为主,政策处理待规划实施的时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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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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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规划,如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规划与矿产规划矛盾,如何调整?出让后调整不了会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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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我们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法律上明确禁止的划入规划禁采区,如有矛盾又必须设规划开采区的,将相关情况向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集体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意见调整各自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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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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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县市制约因素太多,开采规划区块难以设置,矿产资源满足不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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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编制时应按供应范围分区域充分调研资源需求情况和资源分布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单纯从技术角度划出适宜开采的区块,然后将每个区块的制约因素详细列出,提交规划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设置哪些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制约因素由谁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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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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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采矿权是否需要单独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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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已明确采矿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工程红线范围设置的采矿权由于不可预见性较大,规划编制阶段无法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省厅将对这类采矿权的配号与国土资源部进行沟通,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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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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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批准后,开采规划区块能否直接转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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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批准后,开采规划区块等同于现在已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中的拟设采矿权,做好出让的相关工作后可以直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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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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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范围1000米距离有歧义,怎么理解,可视范围是否有标准?可见程度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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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四边三化”行动方案中要求的1000米可视范围是指在两侧1000米范围内可以看见的区域,1000米之内被遮挡看不见的区域不在此规定的范围内。市、县规定的应遵从文件制定部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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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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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规划,安全预评价还要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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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阶段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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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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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禁止准入区、生态功能区调整,导致环保约束太大,开采规划区块难以设置,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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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题“7”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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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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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矿山中,场地平整要不要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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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资源开采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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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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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规划区块划定,高速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安全距离要求不一致,是否全部按“四边三化”要求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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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一致的,遵从要求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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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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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报批前需设置的矿山是不是还按以前规定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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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土资源部下发有关通知之前,采矿权的设置及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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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征求意见、听证论证怎么操作?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论证和征求意见,如何征求,征求到何种程度,如何证明已征求,如何体现征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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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由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需征求国土、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可在矿区范围论证阶段进行,被征求单位都要在意见征求表(或区块范围论证审查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作为规划报批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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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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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怎么做,农村山区设矿无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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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包括矿区储量规模、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率”水平、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
农村山区设矿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要严格按照划定程序进行,严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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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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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区是分区还是到点,与规划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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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分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在规划期内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说明开采区内地质灾害易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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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成果方面,要求提供规划综合论证的书面意见和区块范围联合意见的表格是不是省厅有统一格式,审查是部门审查还是专家审查,书面意见是否是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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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综合论证意见书是指规划在形成论证稿后,经专家论证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区块范围联合意见表是指当地环保、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在对拟定的区块范围进行踏勘后,提出的书面意见(表格),参与踏勘的人员要进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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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规划编制单位问题,招投标方式确定编制单位时需要有明确文件依据,否则未参加培训单位会投诉招标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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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中已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能力,经过全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培训;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与编制规划相适应的地质、矿产、采矿、经济、环境等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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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区自用”如何定义,是否按照正常矿山管理,如何界定,如何监管,是否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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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区自用矿山是指为照顾边远山区村、镇建设等需要而设置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位于边远山区,周边无可以有效供给的矿山(主要考虑运输成本);二是只供应山区村、镇建设;三是生产规模小。农村山区自用矿山属经营性矿山,仍按经营性石料矿山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但可以不受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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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年数据问题:是用2014年数据还是2015年数据,用2015年数据时间来不及,要确定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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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最终应采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数据。在规划编制开始阶段可先用2014年数据,随着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规划报批稿必须采用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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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规划区块提前划定,会给出让时的政策处理带来很大麻烦,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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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定规划开采区块时可以适当多划定几个区块,留有一定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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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规划区块数量和采矿权指标是否可以有弹性,是否可以有预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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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属约束性指标,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规划开采区块数量可以适当超过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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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规划环评到底是由市局承担,还是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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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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