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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5-07-0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安吉县鄣吴镇刘忠兴非法占用土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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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村民刘忠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鄣吴镇鄣吴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984.62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刘忠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6月11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84.6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43.4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9692元)。 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4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向安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安吉县鄣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强制冻结和划转刘忠兴部分银行资金用于缴纳罚款。2015年5月7日,安吉县鄣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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