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5-10101058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厅函〔2015〕80号 | 生成日期: | 2015-02-03 |
公开日期: | 2015- 02- 0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建立象山花岙岛省级地质公园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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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建立象山花岙岛省级地质公园的请示》(象政〔2014〕36号)收悉,有关申报材料已经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研究,同意建立“象山花岙岛省级地质公园”。 象山花岙岛省级地质公园面积为35.7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9.3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6.37平方公里),其中主要地质遗迹保护面积6.30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5.1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20平方公里)。园区内拥有各类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24处,其中海滨火山岩柱状节理地貌景观及海蚀与海积地貌景观具有特殊的科学价值和极高的美学观赏价值,是不可多得的自然地质遗迹。你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强化与《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健全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加强地质遗迹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海岛地质遗迹资源,颁布实施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组织力量认真做好花岙岛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在2016年12月底前揭碑开园,正式成为省级地质公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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