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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4-04-1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三门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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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三门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第1次修改方案》(受理号:浙规调[2014]—000041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9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2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三门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内1.9783公顷用地(其中一般农田1.3138公顷、其他用地0.6645公顷)修改为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并纳入允许建设区;同时将三门县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内1.9783公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修改为一般农田和其他用地。 该规划修改后,应确保三门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你市应督促三门县在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好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工作。 特此批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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