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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4-12-12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十三起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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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 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磐安新城区中卢畈地块填倒渣土,并动工平整场地,共计占用土地面积16002平方米,造成其中15560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 2014年7月18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002平方米; 2、责令限期治理破坏的15560平方米耕地,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83.262万元。 2014年7月2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中共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磐安县监察局)提出《关于建议给予磐安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函》(浙土资厅函[2014]426号)。 2004年11月13日,磐安县监察局作出《关于给予周春波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磐监[2014]7号)。 2014年11月21日,磐安县监察局作出《关于给予陈伟江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磐监[2014]9号)。 二、德清县杭宁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德清县杭宁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德清县乾元镇金鹅山村的土地上建设宁杭高铁德清站配套站前广场,共计占用土地面积5717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529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26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德清县杭宁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174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29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人民币90.022万元。 2014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中共德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德清县监察局)提出《关于建议给予德清县杭宁城际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函》(浙土资厅[2014]746号)。 三、富阳市银湖街道勤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3年10月,富阳市银湖街道勤乐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富阳市银湖街道勤乐村土地上建设村级接待中心、文化广场等,占用土地面积7723平方米,建筑面积130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313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1990平方米,耕地2533平方米,交通用地6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富阳市银湖街道勤乐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8月15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723平方米;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4.9642万元。 2014年8月15日,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向中共富阳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土地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富土党委[2014]27号)。 四、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沈增福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08年2月29日,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竞得妙西龙泉坞1矿区采矿权,出让期限5年,资源量为300万吨,同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开采矿种为砂岩。2010年10月15日沈增福被任命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事务。之后,戚某被任命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事务;周某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排公司矿山开采生产事务。2012年9月26日该公司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妙西龙泉坞1矿区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同年10月30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浙江省采矿权注销审批通知书。该公司采矿权被注销后,继续使用炮头机、挖机等机械在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龙泉坞1矿区开采砂岩矿产,并进行加工销售,直至2013年5月21日才停止开采生产,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117余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1870余万元。 2014年8月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沈增福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2、沈增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3、戚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4、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 五、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3年1月,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1600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园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2月21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00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六、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村民俞水福、俞松福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6年,俞水福、俞松福通过孔某某向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村民租赁前进村解放组2466.7平方米农用地(基本农田),之后俞水福、俞松福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铺宕渣,浇筑水泥,从事废金属收购活动。经鉴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2011年1月,俞水福、俞松福为扩大废金属收购业务,由俞水福出面向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村民租赁前进村解放组760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7193平方米、园地407平方米),之后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铺宕渣,浇筑水泥。经鉴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2014年6月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俞水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 2、俞松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 七、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2年12月,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文成县大峃镇中林村乌岩隧道口大峃地段的土地(原56省道公路指挥部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混凝土加工场地,搭建简易钢架棚屋板房及安装混凝土搅拌装置,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9.32平方米,其中占用国有建设用地4786.8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集体土地5642.45平方米(其中耕地3581.5平方米,林地1972.6平方米,建设用地88.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6月30日,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429.32平方米; 2、限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人民币15.64398万元。 八、建德市芝峰工具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3年9月,建德市芝峰工具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乾潭镇乾一村土地上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1337平方米,建筑面积238平方米,其中占用园地114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住宅用地1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德市芝峰工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5月14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37平方米;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3.1515万元。 九、常山县白石镇曹会关村村民陈用朝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14年8月,常山县白石镇曹会关村村民陈用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常山县白石镇曹会关村开采石煤(煤矸石),计33车,共计990吨,并将采出的石煤(煤矸石)以750元/车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2.475万元。 陈用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2014年11月28日,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75万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0.99万元。 十、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2年6月,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的土地上建设房屋一幢三层,水泥地面及围墙等,占用土地面积1623.68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2月24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23.68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4.0529万元。 十一、江山市七一砖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 2010年3月,江山市七一砖厂从江山市上余镇七一村祝家玗11生产对租用山场,面积15233.4平方米。租用年限10年,租金分三年一次性付清。 2012年2月,江山市七一砖厂经批准依法取得上余镇七一村祝家玗山场砖瓦用页岩《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053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使用有效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 2012年12月,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二队向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江山市七一砖厂页岩矿2012年矿山储量年报》,发现该企业在批准矿区范围外开采砖瓦用页岩行为,确定矿区范围外消耗基础储量(111B)9.04千立方米(合14.46千吨)。 2013年11月18日,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确定砖瓦用页岩在2012年8月至12月底的市场销售价格为4元/吨。 江山市七一砖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构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2013年12月30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5.784万元; 2、并处越界开采违法所得5%的罚款,计0.2892万元。 十二、台州市黄岩鼎兴采石场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 2008年12月,台州市黄岩鼎兴采石场依法取得黄岩区头陀镇山头姜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区面积0.047平方公里,总计开采量为234.45万吨。 2009年1月,台州市黄岩鼎兴采石场开始开采矿产资源,至2013年5月,发现该采石场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量为4.87万吨。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违法所得43.83万元。 台州市黄岩鼎兴采石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构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2014年3月25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3.83万元; 3、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4.38万元。 十三、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3年5月,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土地上建设公园、凉亭等,占用土地面积3080.62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9月15日,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80.62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4年9月16日,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向中共松阳县斋坛乡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书》(松土资[2014]128号)。 2014年9月22日,中共松阳县斋坛乡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罗法贵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斋委[2014]4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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