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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3-09-13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13-09-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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