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482437/2012-10101126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发〔2012〕79号 成文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3- 04- 11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废止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4-11 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55号令)、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各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已获批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统一补充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尚未批准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文本(报批稿)一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设区市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开发布局等方面需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中,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县(市)在组织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时,要参照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过程中,应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和相关技术规范,立足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影响特点,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重点分析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对区域资源环境的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并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和技术标准,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环境影响的针对性措施。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
  四、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2012年12月20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