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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13-10101126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发〔2013〕6号 成文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3- 02- 07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废止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7 10: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温泉的认知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59号)精神,现对我省境内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温泉命名

地热是国家34 种重要矿产资源之一。温泉是地热的一种,是指天然出露的或者通过人工钻井开采利用且温度大于25℃,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理疗热矿水命名标准,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份,可直接用于沐浴和理疗的地热资源。根据温度、质量和可开采量三项指标,按《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附件1),将温泉分为五个级别,按级别高低顺序,分别用“AAAAA”、“AAAA”、“AAA”、“AA”、“A”表示。在进行温泉资源评价、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时,须按照《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进行分级评定。达到A级以上标准,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方可命名为温泉。

二、温泉标识

在我省开发利用温泉资源,均使用统一的温泉标识(附件2)。

(一)标识图案的意义

标识整体呈圆形,主体为绿色,象征温泉资源的“绿色环保”;中间图案基底代表温泉资源取自地球深部;三条弯曲线条似水气升腾,寓意浙江温泉产业的蓬勃发展。

(二)标识使用主体及范围

1.标识使用主体。温泉采矿权人,温泉使用单位。

2.标识使用范围。温泉告示牌、标识牌和其他需要使用温泉标识的地方。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与采矿权人有温泉资源使用协议的温泉使用单位,可以使用温泉标识。其他单位不得使用温泉标识。

三、温泉告示

(一)温泉告示牌安装

1.告示牌内容

主要包括温泉标识、采矿权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开采方式、温泉用途和采矿权有效期等)、流体的主要特征(水质类型、温度区间值、组分及含量、可开采量等)、矿区范围(范围示意图、范围拐点坐标等)、矿井结构(地层、井结构示意图等)和监制单位等。

2.安装要求

温泉采矿权人应在距泉(井)口10米(一级保护区)内安装温泉告示牌。告示牌长1.2米,宽0.75米,彩色喷绘安装于石材或仿木支架上,支架高1.2米。底座为易于加工的石材,高0.15米。(附件3)

(二)温泉标识牌安装

1.标识牌内容

标识牌楣头须使用浙江温泉统一图案(附件4),内容应包括采矿许可证号、水质类型、温度区间值、组分及含量、使用的温泉资源量、监制单位等,其他内容可由采矿权人或使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安装要求

温泉使用单位应在可供30人以上集中洗浴(理疗)的温泉使用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宣传的醒目位置,安装温泉标识牌。标识牌样式可结合当地环境自行设计,力求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的相协调。

四、有关要求

(一)已取得地热(温泉)采矿许可证或已完成地热(温泉)储量备案、登记的矿业权人,要委托储量评审机构对温泉资源进行重新评级,并于2013年3月底前将评级结果、温泉使用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已取得温泉资源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和温泉使用单位,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温泉告示牌和标识牌的安装工作。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温泉命名、标识使用、告示牌及标识牌安装等工作,并作为2013年热矿水年检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略)

2.浙江省温泉标识图案(略)

3.浙江省温泉告示牌样本图案(略)

4.浙江省温泉标识牌楣头图案(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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