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3-02-0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定海区双桥镇紫薇社区向岗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
|
||||||
定海区双桥镇紫薇社区向岗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浙矿交公告〔2013〕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对定海区双桥镇紫薇社区向岗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出让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52号)。 (二)采矿权名称:定海区双桥镇紫薇社区向岗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舟山市定海城区北西方向315度方向,直距约16公里,隶属双桥镇紫微社区徐家岙村。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五)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45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35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220米至+110米。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年。 (七)生产规模:暂定108万立方米/年(约280万吨/年)。 (八)矿区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2〕46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矿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1086.43万立方米(2794.95万吨),其中原生矿1011.99万立方米(2631.18万吨),风化矿74.44万立方米(163.77万吨),矿区第四系残坡积层剥离量49.63万立方米。 二、竞买人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按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2、采矿权人因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期限与采矿许可证一致。 3.矿山关闭后 6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生产和生活设施,不作任何补偿。 4.表土单独剥离存放。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一)报名时间 意向竞买人可自2013年2月21日起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购取挂牌出让文件(每份300元),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挂牌矿区进行实地踏勘。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11日11: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报名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三)报名所需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了解并遵守“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声明 (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如委托他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挂牌时间 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12日15:0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挂牌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六、竞买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3年3月11日11:0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780万元缴至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账户名:浙江省地质调查院矿业权交易保证金专户;账号:7331110182600115341),方可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人所缴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凭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缴纳凭据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注意:退款时,凭本单位开具的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办理,省内企业应提供浙江省税务部门定制的统一收据) (二)竞价规则 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最少有过一次有效报价的竞买人要求再次报价的,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对挂牌采矿权进行现场书面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906万元;增价幅度为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七、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方案 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二期收缴,具体如下:第一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出让所得总额的50%;第二期自首期缴款日壹年内缴纳出让所得总额的50%。受让人在缴纳第二期采矿权出让所得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为当期应缴纳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提前缴款的按实际延期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受让人如果延迟缴纳出让所得的,应缴滞纳金。采矿权出让所得缴入舟山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工作,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矿区林地等政策处理费用。其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 根据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提供的资料,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人民政府已与矿山所在地的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桥头村经济合作社;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人民政府已与矿山所在地的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里溪村、临港村、紫微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政策处理协议书。经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核实: 1.矿区政策处理费用共计905.30万元。其中岑港镇桥头村455.3万元,双桥镇里溪村100万元、双桥镇临港村150万元、双桥镇紫微村200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支付。 2.若需在双桥镇紫微村经济合作社修建连接道路的,则建路涉及树木及苗圃由采矿权人一次性补偿30万元,建路占用林地补偿费按4.5万元/亩(包括青苗费,但未含征地费用)计。 3. 上述补偿及租赁费为10年开采期的费用。如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区范围内尚有剩余资源量,经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续的,延续期内按原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定海区岑港镇、定海区双桥镇人民政府、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竞得人的权利、义务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约定办理。 (四)本采矿权终止后, 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五)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公告期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4日) (八)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王薇、宋煊,联系电话:0571-88877286、88877281。 2、实地踏勘联系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联系人:李景忠,联系电话:0580-2589830。 3、监督人。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联系电话:0571-88877976。 特此公告。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