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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3-12-19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
发布日期: 2013-12-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1年11月,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桐庐县峨山乡沈冠村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非法开采花岗石荒料1600立方米,并对外销售,获利36.64万元。

  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

  2013年5月7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对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6.64万元;3、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计人民币5.496万元。

  2013年12月18日,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向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全部非法所得和罚款42.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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