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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3-11-22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日期: 2013-11-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1年1月至3月,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上虞海涂世纪丘东二区和世纪丘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新兴一路和东进河大桥等,共计占用土地面积93306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土地(滩涂、河流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2013年10月22日,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3306平方米;2、并处罚款人民币233.265万元。

  2013年10月22日,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给予责任人张永钢(上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和责任人赵海锋(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2013年11月1日,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全部罚款233.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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