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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2-08-1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村委会非法出租土地及村民刘剑军非法占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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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1年7月,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委会将坐落在柳市镇柳翁公路南侧和环城东路西侧交叉口处约8亩集体土地出租给村民刘剑军建餐饮排档城,同年9月2日,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委会收取村民刘剑军土地租金100000元。 2011年8月至12月,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村民刘剑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地块上进行施工,至2012年1月,建成钢构棚一幢,作为餐饮业经营场所。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面积4980.5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716.14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12年4月26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西潭头村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西潭头村委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停止非法出租土地行为;(二)没收西潭头村委会非法收取的土地租金100000元,并处15%的罚款,计15000元,罚没款合计115000元。对村民刘剑军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刘剑军退还非法占用4980.51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刘剑军在非法占用4980.5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2451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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