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2-025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办〔2012〕62号 | 公开日期: | 2012-06-26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2011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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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常态化工作,对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省厅对2011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自查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3月,省厅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27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各市在4月上旬认真开展了辖区内县(市、区)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县(市、区)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检查结果,2011年全省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1534个,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62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0个;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922个,实际完成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922个,监测率为100%;检查工作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1693.236万元,其中财政支出1618.536万元,占95.58%。 二、储量动态监管检查情况 (一)“五统一”落实和执行情况。 2011年是我省按照“五统一”(统一协调组织、统一公开招投标、统一年报审查、统一经费来源、统一检查考核)原则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第四年。从各地自查和互查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做到了“五统一”和“五落实”,即统一协调组织,确定当年的应测矿山,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的各项任务;统一公开招投标,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施工单位,并与监测单位签订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时间要求、工作经费、支付方式、质量保障和违约责任等;统一经费来源,申报安排财政预算,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统一年报审查,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审查专家;统一检查考核,落实年终考核目标责任。各市、县(市、区)基本做到了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早布置、资金早落实、计划早制定、监测单位早确定、监测工作早开展。 在2011年度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有的市将储量动态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进行统一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测量队伍,一般3—5年为一个监测时段,一次性招标,兼顾了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并降低监测成本;储量年报审查专家全部从国土资源部聘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和省厅储量专家库评审类专家中择优选取,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专家责任制,把好储量年报质量关;将储量动态监测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了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除个别市以外,都按省厅要求开展了县际间监管工作的互查和抽查工作,加大了考核力度,建立并完善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二)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及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矿政管理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日常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职能下延至国土资源所的监管制度,要求各个国土资源所不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矿山进行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使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更直接、更有效。 (三)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全省2011年度共有922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交报告922份,合格922份,已审查报告的合格率为100%。 大部分市于去年9月至10月期间就布置了年度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在总结往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矿政管理人员、承担监测任务的地测机构和相关采矿权人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组织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并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使储量动态监测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在矿产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使采矿权人认识到配合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是其法定义务,使监测机构认识到提高监测精度、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交储量年报事关重大,使矿政管理人员认识到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对提高储量动态监测的质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杭州市局为改善储量动态监测精度低、发现问题不及时等情况,去年开始逐步改变以往动态监测一年一测的做法,对萤石等重要矿产资源要求一季度一测;萧山、桐庐等地为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问题,对辖区内重点监管矿山做到了一月一测,大大提高了监管精度和监管实效;同时还委托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和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两家单位为复测单位,对管理部门或采矿权人认为储量监测结果有疑问的8家矿山进行了复测,纠正了错误、查清了原因,这一做法得到了县(市、区)局和采矿权人的欢迎和认同,使储量监测成果更符合客观实际。衢州市严格审查年报,对不按技术规范编制报告、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情况不清就编制报告等情况实行退回处理,对没有站在公正立场提供虚假报告及数据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改正。台州市局对所属县(市、区)局的所有应测量矿山的储量年报、数据库及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内容还涉及到审查方式、矿石产量、资源储量台账、矿山技术档案建立以及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等。 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市县都注重将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应用到日常矿政管理工作中。一是将资源储量消耗与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相结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储量监测结果核定并补缴资源补偿费,做到征收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二是将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统计年报相结合,使统计年报与储量年报更好地进行衔接。对参加储量动态监测矿山的统计年报由地测机构负责填写,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等三者数据的一致,既加快了矿山统计年报的统计速度,也提高了填报质量。三是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工作重要指标来考核,规定应检矿山未经储量动态监测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不得作为年度储量统计依据,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维护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了对矿山企业的监管。 (四)组织工作情况。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均成立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保证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地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及早落实人员和经费。 各市县充分利用土地日、地球日、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的市县由于矿政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很多新同志一时难以胜任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为此及时采取多种措施,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结对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矿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掌握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为矿政管理提供了可靠信息。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比较准确及时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了可靠信息,有效监督和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活动。改变了过去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靠企业自报或估算数据,从而避免了一些矿山缺乏技术人员,管理水平较低,常常出现错报、漏报,甚至瞒报、不报的现象,以及可靠性差、随意性大,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失真、失实的情况。通过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储量数据相对准确,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得到及时监测,储量变化情况得到及时掌握。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对采矿权即将到期,矿区尚保有资源储量的,督促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延续采矿登记。一些县(市)、区对剩余储量较少的矿山加大监测和巡查力度,使日常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一些市把年度资源储量消耗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相挂钩,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建立每个矿山的储量消耗台账,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了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切实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解决了一些矿山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补偿费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通过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采矿权出让的资源量、出让的范围相对照,露天矿山还与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设计最终边坡角相对照,为追缴超最终边坡、破坏开采终了台阶、超量开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金和补偿费提供了依据,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如诸暨市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后,2011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较上一年增长幅度较大;宁波市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每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仅200—300万元,2011年度征收补偿费达3205万元。 (三)加大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为查处矿山违法开采提供线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如温州市2011年储量动态监测与查处违法开采相结合,把动态监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统一移交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矿政管理处室配合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矿行为,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上虞市储量动态监测中发现3家矿山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现场确认情况属实后,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湖州市通过2011年储量动态监测,发现10个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及时移交监察大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效地打击了违法开采。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 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虽然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但由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较集中、人员力量不足,在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矿山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配合不够。 少数矿山企业对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地质测量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未建立矿山储量管理台账,特别是一些有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予支持。此外,采矿权人储量管理意识和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意识还不强,生产组织随意性大。近年来,由于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作为征收资源补偿费、处理违法开采的重要依据,少数矿山企业对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不认可并要求重测,处理难度较大。 (二)矿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监测时间较集中,但一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根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各地矿山储量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延伸到基层国土资源所,大多数国土资源所都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导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难以完全到位;此外储量动态监测时间集中在岁末年初,中介机构此时任务都十分繁重,能参与年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类专家也不足,从而使得一些县(市、区)难以按时完成矿山测量、年报编制和审查工作,难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任务。 (三)地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质测量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专业结构不完备、技术装备较落后、责任心不强,储量年报的质量不高。有的地质测量机构没有配备地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缺乏地质测量工作经验,不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对采掘资料收集、地质现象调查不深入,工程地质编录过于简单,样品采集缺乏代表性;有的地质测量机构人员少,承担的项目多且时间集中,动态监测工作不全面,提交的储量年报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实际问题;有的操作不规范,没有设立测量控制点,监测范围与开采范围不一致,对采空区的圈定没有实测资料;有的数据计算不严谨,储量估算方法和公式的选择不合理;有的没有建立技术档案等等,直接影响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导致储量年报不符合要求。 (四)年报审查工作把关不够严,专家审查的责任心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聘请的审查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技术要求把关尺度不一、审查不够严格,部分储量年报的质量还不够理想。少数评审专家的责任心不够强,没有严格认真地按有关规范对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成效、先进典型和经验,使采矿权人增强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储量管理制度,建立“一账三图”,规范日常储量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因地制宜,进一步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各地应增加检测次数,进一步加强储量动态检测,建议露天矿山每年不少于两次,地下开采矿山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充实矿政管理力量和加强培训,科学安排动态监测时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懂得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招标的工作时段可定为3至5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各设区市应对辖区内储量动态检测结果进行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地质测量机构诚信系统;辖区内矿山企业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市应安排优质地质测量机构核实。 (四)进一步完善储量管理制度,指导矿山企业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提高储量动态监测的准确性,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规定,对尚未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其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和技术档案,完善储量管理制度。 (五)应用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要进一步应用于矿政日常监管工作,要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并将储量年报归入矿山档案。对储量动态监测中反映出来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边坡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依法处理。 附表:1.浙江省2011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表 2.浙江省2011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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