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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2-12-1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乐清市2012年38号地块(芙蓉镇海口村农房集聚二期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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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乐清市2012年38号地块(芙蓉镇海口村农房集聚二期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受理号:浙规调[2012]—000595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8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乐清市2012年38号地块(芙蓉镇海口村农房集聚二期用地)建设项目使用《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预留的0.4807公顷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0.3563公顷基本农田指标;同时同意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 你市应督促乐清市芙蓉镇在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好规划落实方案的公告工作。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土地规划修改批复 抄送: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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