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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11-06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厅函〔2011〕571号 公开日期: 2011-05-24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新设玉环县051工程玉城街道榴岛大道东侧东山头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5-24 14: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玉环县051工程建设建筑用石料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玉环县051工程玉城街道榴岛大道东侧东山头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5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 X3113559.396Y40621296.021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人防办(浙人防函〔200951号)和玉环县发改局(玉发改审〔201063号)文件批复的玉环县051工程人防隧道内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2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该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新设采矿权位于《玉环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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