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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1-11-12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浙江容易工贸有限公司无证选矿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1-11-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查实,2010年2月,浙江容易工贸有限公司在花街镇双溪村无证浮选萤石矿。现已浮选萤石矿50吨,矿粉纯度70%,价格740/吨,未出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笔录、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浙江容易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选矿行为。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浙江容易工贸有限公司改正无证选矿行为;

  2、没收已浮选出的50吨萤石矿,并处罚款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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