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索引号: 002482437/2011-10101125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厅函〔2011〕270号 成文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1- 11- 11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11-11-11 15:50 浏览次数: 字体:[ ]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湖土资〔201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11〕114号)第4.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规定: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因此,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引起一定年期土地用途变化的,国土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进行审批,当地政府有相关行政规定的,可遵照执行。
  2.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应谨慎处理。一是房屋使用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须经城乡规划、房管、消防、安全、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同意;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三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到期后,房屋使用人须立即恢复原房屋用途。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