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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0-05-18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
发布日期: 2010-05-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土资厅函〔2010 406

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请示》(象土资〔201033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厅鉴定委员会会审,提出以下鉴定结论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村委会组织在前庙坑采矿的行为属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你局多次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拒不停止开采,涉嫌非法采矿。

2、受你局委托,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对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开采点的矿产资源量进行了实测,并提交了《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开采资源量实测地质报告》。经鉴定专家组审查,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其提交的《报告》结论有效。

3、受你局委托,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村前庙坑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了市场价格评估,并提交了《关于对象山县丹东、丹西街道石料市场石碴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象价认字〔2009〕第40062 号)。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其鉴定结论有效。

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 5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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