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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关于只按省高院判决书能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索引号: 002482437/2010-10101145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厅函〔2010〕627号 成文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0- 12- 21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关于只按省高院判决书能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10-12-21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只按省高院判决书能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请示》(临国土发〔2010〕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办理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但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土地权属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2.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原土地权利没有作出明确判定的,需要其他证据确定原土地权利消灭,方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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