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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09-10101111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政办发〔2009〕130号 生成日期: 2009-11-06
公开日期: 2010- 10- 26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26 14:3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三)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省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省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市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八)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十)负责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十一)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办事大厅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建议;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拟订和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负责省级土地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省级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全省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
  (四)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落实;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五)调控与监测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规划处。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和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组织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供地方案审核;组织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承担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探矿权登记发证、转让审批工作;负责探矿权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省级地勘项目及地勘成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地质环境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执法监察局。承担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承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科技与教育处。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报浙江记者站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挂靠在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十六)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按规定管理各市(杭州市、宁波市除外)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联系省测绘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地质勘查局和省测绘局。
  (二)按规定管理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除外)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的任免。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四)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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