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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10-18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在6·25土地日曝光的土地违法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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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态势,加大非法占地查处力度,1至5月,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359件,涉及土地6092.1亩,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67.1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86.78万平方米,收回土地794.4亩,罚没款6181.07万元。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国土资源部门对29名土地违法责任人提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11名土地违法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省国土资源厅通报6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 一、浙江钦堂钙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8年12月,浙江钦堂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建德市钦堂乡蒲田村土地78.5亩,用于建造厂房。浙江钦堂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浙江钦堂钙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428248元。 二、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03年3月以来,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该村48.62亩集体土地(其中基本农田41亩)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非法获利45.2万元。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0年3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罚金9万元;林某、王某系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三、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9年11月29日,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长兴县雉城镇诸山村、川步村集体土地22.5亩土地建造龙潭泉农业休闲观光园生态酒店(其中基本农田18.7亩)。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经过调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3.7万元。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移送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8年10月开始,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虞市章镇镇陈墩村土地9.02亩(其中基本农田6.167亩),用于建造休闲会所。2010年3月8日,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5258.5元。该案已涉嫌犯罪,上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31日将该案移送上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金华市金东区国合五金电镀厂非法占地案 2009年5月12日,金华市金东区国合五金电镀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金东区傅村镇农牧场和金东区傅村镇傅二村土地5.99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3.43亩)建造厂房。2009年5月26日,经过调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2860元。金华市金东区国合五金电镀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经依法申请,2009年9月9日,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六、台州新科绿色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2年以来,台州新科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天台县平桥镇上曹二村土地24.6亩(其中基本农田21.9亩),用于扩建厂房。台州新科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于2008年8月13日将该案移送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09年7月29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台州新科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5万元;判决曹秉灶(台州新科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判处罚金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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