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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9-07-2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关于魏茂云涉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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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9〕740号
关于魏茂云涉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魏茂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请示》(绍县土资〔2009〕57号)收悉。经厅鉴定委员会研究,鉴定结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魏茂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你局多次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涉嫌非法采矿。 2、受绍兴县土地监察大队委托,浙江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对魏茂云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量进行了实测,提交了《绍兴县湖塘街道俞家山花岗岩矿魏茂云非法采矿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浙江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其《报告》的结论有效。 3、受绍兴县土地监察大队委托,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魏茂云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了市场价格评估,并提交了《价格评估结论书》(绍县价估字〔2008〕020号)。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其评估结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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