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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9-07-27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关于要求对潘沛跃非法开采行为进行鉴定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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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9〕737号 关于要求对潘沛跃非法开采行为进行鉴定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潘沛跃非法开采行为进行鉴定的请示》(北仑土资〔2009〕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村村民潘沛跃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 2、受你局委托,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对潘沛跃非法开采范围实施了1:500地形图实测,并提交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村庙岭采矿区开挖计算报告》。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其提交的《报告》所计算的矿产资源开采量,可以作为非法开采量计算的依据。 3、受你局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潘沛跃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格进行了鉴定,并提交了《关于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村庙岭岙普通建筑石料(晶屑熔结凝灰岩矿体)价格鉴定结论书》(甬价认鉴〔2008〕40681号)。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其价格鉴定结论有效。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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