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8-04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8-09-05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设置长兴县洪桥镇弁山新村范湾自然村玻璃用石英砂岩采矿权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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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8 〕660 号 关于设置长兴县洪桥镇弁山新村范湾自然村玻璃用石英砂岩采矿权的批复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同意转报设置长兴锦鹏石英石有限公司采矿权的请示》(湖土资〔2008 〕4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置长兴县洪桥镇弁山新村范湾自然村玻璃用石英砂岩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10 万吨/年,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最长为10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426990,Y:40503675。 二、该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采矿权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出让,符合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方可实施协议出让。作为省重点项目配套的原料矿山,应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并申请取得采矿权。 四、要依法做好该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好相关事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工作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到位。 五、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治理责任,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采矿权批复 抄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9 月2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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