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8-10101097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资办〔2008〕122号 | 成文日期: | 2008-06-20 |
公开日期: | 2008- 07- 0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关于增加用地报批中涉及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所需材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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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文件就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在上报用地审批前,应通过召开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为落实此项规定,自年7月1日起,凡依法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并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上报用地审批时,应参照村民(代表)大会纪要的格式、内容,提供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同时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情况表中须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对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作出说明,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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