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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08-10101097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办〔2008〕213 号 成文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08- 12- 26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废止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2-26 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报备工作

建立信息报备制度是坚守18 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土地整理、转变工作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奖惩的需要,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信息备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必要资金,制定保障措施,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项目备案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切实加强报备管理

对2008 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报备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 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填写中心点坐标,资金要区分好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资金。

对2009年1月1日起立项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做好项目的可研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涉及到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的,必须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资金。同时,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图斑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项目区的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1980 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认真落实报备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有批准权单位的批准文件或省厅审核意见自行上报,省厅负责对备案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做好报备工作,省市要抓好督促指导,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备案责任,确保项目备案制度有效运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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