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8-04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8-11-14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采矿权延续设置及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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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8 〕877 号 关于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采矿权延续设置及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办理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延续开采的请示》(东土资〔2008〕283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矿区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且矿区向深部延深,原则同意延续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采矿权,矿区平面范围暂不变,开采深度暂定延深至-100 米。拟延深变更的矿区范围,应根据矿床实际赋存情况,依照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矿区地质详查成果提交后再进一步依法确定。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2 号)及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的规定,深部延深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 三、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四、你局要依法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等基础工作,并完成采矿权协议出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后,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告省厅, 经省厅批准后,作为你局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手续的依据。 五、东阳市北江帅旗铅锌矿须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规定事项后,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及变更登记手续,有关申请资料应按采矿权新立登记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金华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11 月12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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