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8-04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8-11-01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新设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陈村大陈坞珍珠岩采矿权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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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8 〕836 号 关于新设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陈村大陈坞珍珠岩采矿权的批复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金华市婺城区大陈坞珍珠岩矿场采矿权的请示》(金土资〔2008〕10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不宜以出让期满的矿山企业名称报批新设采矿权。 二、原则同意新设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陈村大陈坞珍珠岩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5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5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08451,Y:40442937。 三、该矿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 号)的规定,做好地质勘查工作,取得详查成果后,符合准入条件,方可进行出让。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四、该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五、要依法做好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相关基础工作,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好相关事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工作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到位。 六、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治理责任,签订治理责任书。 七、新设置采矿权应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 号)文件的行文规定及要求的内容报批。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 年10 月30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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