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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08-03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08-01-09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台州市椒江马峙建筑用石料矿扩大开采规模和年限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8-01-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土资厅函〔200841

 

关于台州市椒江马峙建筑用石料矿扩大开采规模和年限的批复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扩大台州市椒江马峙石矿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的报告》(椒土资〔2007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省厅《关于新设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马峙村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639号)同意新设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马峙村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并公开出让。为进一步促进矿山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同意将该拟设采矿权开采规模扩大至110万吨/年,开采年限暂定10年。

二、按照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该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权登记手续应报省厅审查办理。

三、请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依据本批复文件,对该矿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交矿区地质储量报告,制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2、根据确认的矿区范围,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当时当地同类采矿权出让价,集体研究确定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保留底价;

3、依据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程序实施出让,出让成交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其中20%由买受人直接缴入省级专户。

四、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买受人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买受人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五、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省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八年一月九日         

 

 

抄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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