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8-03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8-01-04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意见 | ||
|
||
浙土资函〔2008〕12号
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 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长广集团公司《关于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请示》(长广报字〔2007〕45号)已转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编号:20073150)。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鉴于长广集团公司长期亏损、负担沉重、无力支付采矿权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自 2.经评估确认,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公司葡萄山矿的采矿权价款为1752.44万元,应缴中央为350.488万元;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公司花石山矿的采矿权价款为1049.70万元,应缴中央为209.94万元,合计560.428万元,缴款程序遵照浙财建字〔2006〕156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应缴的采矿权价款同意分10年缴纳,但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需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二○○八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李翔 电话:8887788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