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 > 矿产开发【已归档】 > 采矿权审批结果【已归档】
索引号: 002482437/2008-03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08-01-04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1-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土资函〔200812

 

 

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

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长广集团公司《关于要求减免所属水泥分公司石灰石矿山采矿权价款的请示》(长广报字〔200745号)已转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编号:20073150)。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鉴于长广集团公司长期亏损、负担沉重、无力支付采矿权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200691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建议省政府同意免缴归地方所有的80%部分价款,归中央所有的20%部分价款应按规定缴纳。

2.经评估确认,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公司葡萄山矿的采矿权价款为1752.44万元,应缴中央为350.488万元;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公司花石山矿的采矿权价款为1049.70万元,应缴中央为209.94万元,合计560.428万元,缴款程序遵照浙财建字〔2006156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应缴的采矿权价款同意分10年缴纳,但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需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二○○八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李翔    电话:88877882

 

 

主题词:国土资源  采矿权  价款  减免  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13

 

 

 

分享: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