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7-03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7-08-09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新设绍兴县湖塘街道湖中村太白山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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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7〕437号 关于新设绍兴县湖塘街道湖中村太白山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绍兴县湖塘街道湖中太白山建筑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市土资〔2007〕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绍兴县湖塘街道湖中村太白山新设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20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10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25500,Y:40540300。 二、同意该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按照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该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登记手续,应由省厅审查办理。 四、要求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依据本批复文件,对该矿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交矿区地质储量报告,制定该矿区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实施方案,报我厅初审; 2、依据初审后初步确认的矿区范围,对该矿区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同类采矿权出让价,集体研究确定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保留底价; 3、依据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程序实施出让,出让成交后,签订好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中采矿权出让所得20%由买受人直接缴入省级专户。 五、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向我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买受人持我厅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买受人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六、由买受人向我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我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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