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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07-03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07-01-25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新设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山塘山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61号)
发布日期: 2007-01-25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土资厅函〔2007〕61号

 

关于新设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山塘山

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在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山塘山新设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山塘山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41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119180,Y:40603430。

二、同意该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按照采矿权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该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登记手续,应由省厅审查办理。

四、我厅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依据本批复文件,对该矿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交矿区地质储量报告,制定该矿区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实施方案,报我厅审查;

2、依据审查后初步确认的矿区范围,对该矿区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同类采矿权出让价,集体研究确定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保留底价;

3、依据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程序实施出让,出让成交后,签订好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中采矿权出让所得20%直接缴入省级专户。

五、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向我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买受人持我厅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买受人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六、由买受人向我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我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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