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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06-10101109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土资发〔2006〕21号 成文日期: 2006-04-19
公开日期: 2006- 04- 28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废止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4-28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自1999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改革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为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也存在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受理不够规范、质量把关不严、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估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决定》是推进新时期地质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不仅对加强地质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也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指明了方向。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业权的核心和基础,是矿产开发利用的直接对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地质勘查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旺盛,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消耗大于保有资源储量的增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新形势下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和完善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储量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1、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地位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为矿业权市场主体及各种矿业权流转变动时发生的矿产资源储量提供咨询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担负着沟通政府与矿权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作为地质勘查市场、矿业权市场的中介组织,要进一步明确中介、中立地位,发挥好中介、中立作用。
  2、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综合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咨询业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必须规范从业行为,完善储量评估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必须明确法律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严把储量评审质量关。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评审委托人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及送礼,防止商业贿赂。
  三、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1、申报
  凡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个人(简称送审委托人)应当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后退回。  
申报评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  
(2)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表4);
(3)有效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及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新设或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5)勘查范围(或采矿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平面叠合图(附拐点坐标);
(6)上级主管部门或采(探)矿权人提出的矿床工业指标的批复或函文;     (7)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8)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3~8套;         
(9)报告编制单位技术业务主管单位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须加盖公章并附审查人签名;
(10)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表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表2)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表3)报厅储量处复核后,方可与送审委托人签订评审合同。复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答复。
   3、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应当在与送审委托人签订评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要坚持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结构要合理。评审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不得聘请与矿权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评审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方式分会议评审和函审。凡甲类矿产中型(含中型)以上;乙类矿产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外资开采;矿床形态复杂、储量变化大及储量评审专家意见分歧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一律采用会议形式评审,其他的可以采取函审。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评审专家要提出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书由组长综合参会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评审意见。
  四、严格审批矿产工业指标
  凡是在勘查矿产资源中执行国家统一的《矿产一般工业要求》和勘查规范中规定的一般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一并审查。高于一般工业指标规定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必须在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结束后、编制报告前提供矿产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省厅,经厅批准后正式下达。凡擅自提高工业指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一律不得受理,省厅不予备案。       
  五、做好评审结果的备案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5份评审意见书和申报材料、评审合同和经打印的评审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报省厅储量处备案。厅储量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评审意见书应自备案机关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向送审委托人发送。     
  六、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评审通过后30日内由报告送评单位向省厅地质资料馆汇交二份(纸质2份、光盘2个)。
  七、做好矿产储量评审与储量登记的衔接工作
  为减轻探(采)矿权人的负担,提高矿产资源储量储量登记工作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要在办理评审备案的同时进行登记。对采矿权申请人占用、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及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评审机构应提示矿权人在评审备案前填好相应的登记书,并在办理评审备案资料的同时完成登记书内容的核实,以备下一步办理有关手续时同时提交。         
  八、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
  1、送审委托人提供评审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评审意见无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送审委托人自行承担。  
   2、送审委托人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复制或用于有偿服务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一切评审活动。    
  4、矿产储量评估师或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5、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建立评审报告的回访制度,每年可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矿山开展回访,听取矿权人对评审质量情况的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评审中要赴现场调查核实。
  为规范储量评审市场,从2006年7月1日起取消市、县两级储量评审小组的评审权限,今后凡涉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一律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各评审机构在年内都要组建分支机构,为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服务,不得耽误矿业权出让的进程。分支机构的组建情况作为机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
  表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表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表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
  表4、承诺书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储量  评审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4月24日印发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doc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doc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doc
  承 诺 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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