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06-02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6-12-11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新设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6〕7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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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厅函〔2006〕773号 关于新设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 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在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南山北片新设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06〕381号)、《关于拟在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南山南片新设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06〕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南山南片、北片两矿区为相邻接矿区,不宜分设采矿权,应合并设立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南山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200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4.5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为:X:3081490,Y:40600900。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经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的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采矿权管理有关事项参照省厅《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手续,由我厅审查办理。 四、省厅委托洞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等基础工作,并完成采矿权协议出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后,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告我厅,作为省厅办理该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手续的依据。 五、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治理责任,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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