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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8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8-19
公开日期: 2025-08-19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8-19 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我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23号);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2号);

(六)《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主要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前提;二是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覆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内开展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三是明确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结论,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统一性;二是坚持底线管控,明确了涉及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应先依法查处并执行到位,涉及专项规划的应符合专项规划提出的专门安排;三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四是坚持规范实施,提高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认可度。

(三)适用项目类型。一是以《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为基础,充分衔接城镇开发边界、低空经济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依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规划许可适用的特殊建设项目类型。二是明确了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确需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要求;三是针对穿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特殊建设项目,明确了规划落实方案编制要求。四是明确承担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功能的建设项目或“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适用项目类型的前提下,可以编制单独利用地下空间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

(四)编制和报批程序。一是明确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明确了跨县(市、区)和跨设区市的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主体;二是明确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流程、内容和时间要求。

(五)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一是明确除涉密项目外,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浙地智管实行全程线上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实时推送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明确要强化规划许可实施监管,对违法违规审批及核发规划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实施期限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9月22日起实施,期限二年。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悦悦

电话:0571-8887786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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