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34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2-06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二、耕地开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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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3〕29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浙土资函〔2015〕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标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示范区耕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耕地开垦费 省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5 万元/亩,水田指标 5 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 1 万元。 优惠政策: 1.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资金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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