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2482437/2024-003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厅函〔2024〕398号 公开日期: 2024-04-26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度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审查和采矿权实地核查、矿区范围复核工作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04-26 16: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权人: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等,我厅会同省地质院开展了2023年度勘查实施方案、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两方案”)组织审查,采矿权实地核查,矿区范围复核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一、“两方案”审查

(一)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共完成22个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其中探矿权申请新立的方案2个,申请延续的方案18个,申请变更的方案1个,修编方案1个;矿种为金属矿产11个、地热资源2个、普通萤石9个。除3个方案审查结论为不通过外,其余均通过会议审查。

全年共组织完成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审查13个,其中“探转采”方案6个(改扩建1个)、修编方案7个;矿种为普通萤石12个,铁矿1个。除3个方案审查结论为不通过外,其余均通过会议审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年“两方案”编制审查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编写人员编写不够认真,编制单位审核专家初审不够严格,文字表述不够专业、错漏较多、图件不规范等问题。

1.勘查实施方案工程部署不合理。少数方案勘查目的任务不明确,以往地质成果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部署依据欠充分,未按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部署工程,设计的工程间距、探矿工程、采样工程等达不到勘查阶段要求。

2.开发利用方案论证不够严谨。少数方案重点章节内容粗略,开拓运输系统布置、采矿方法选择未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开采回采率计算规则不统一、不准确;“探转采”的开发利用方案普遍存在矿区范围划定不合理现象,个别需要大范围调整;个别方案修编目的和依据不充分。

3.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系统性不足。个别方案开拓运输系统布置、选矿厂选址时,未考虑地形、生态保护等因素,与相关部门衔接不够充分,导致当地环保、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意见。少数单位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没有与相关方案或设计做好衔接,导致与相关方案不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是指导矿业权人科学合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两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编制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要求。

1.严把方案编制审查质量关。方案编写、审核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规范及最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学习掌握,提交审查的方案应严格遵循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政策等,审核、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方案初审和审查。

2.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要坚持开门编方案,方案编制单位应及时与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村委等的沟通,认真吸纳意见建议;要加强与相关规划、方案、设计的衔接,避免出现互相矛盾;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会议,共同做好方案审查工作。

二、采矿权实地核查

(一)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共对35宗采矿权开展实地核查36次,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5宗,公开出让采矿权30宗。为掌握各地历年发证采矿权界桩保护情况,随机抽取10宗往年发证采矿权,对每宗2-3个界桩进行复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界桩放样测量精度不达标。个别采矿权界桩放样精度不符合《关于做好省级发证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479号)要求。对于超限的,都已现场要求整改并重新放样埋设界桩。

2.界桩规格及埋设不规范。部分采矿权界桩埋设不符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厅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59号)要求,主要为未标注矿区简称、界桩底部未加固、界桩被破坏等。

3.界桩保护不够到位。复查的10宗采矿权中,界桩破坏的有2宗、界桩埋设不到位的1宗,反映出一些采矿权人对矿区界桩保护不够重视,对损坏的界桩或控制点,未能及时进行修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界桩埋设和实地核查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申请采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时,要按照“谁发证、谁核查”的要求,分别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测量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界桩埋设和实地核查工作,并做好成果资料提交和留档。

2.进一步加强矿区界桩和测量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矿业权人加强对矿区界桩及测量控制点的保护,对存在少埋界桩和控制点桩的,要进行补埋;对桩体材料不合格、因埋设加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界桩或控制点损坏的,按照要求进行修复。

三、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

(一)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共受理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申请31宗,矿种为普通建筑用石料和石灰岩,出具复核意见的有24宗,其余7宗因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存在新设采矿权制约因素,且尚未处置到位,未出具复核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形测量不够规范。少数采矿权范围地形测量精度不够,实地采矿权拐点位置与地形图明显不匹配;部分采矿权测量范围未达到拟设矿区范围外扩500米要求;部分采矿权重要的涉矿因素如市政工程、交通设施、通信设施、高压线、名胜古迹等未在地形地质图上标注,矿区现状没有全面反映,给后续矿区范围划定留下不符合安全生产距离等隐患。

2.范围论证不够严谨。少数矿区范围论证的现场调查不够细致,对拟设矿区范围的设矿制约因素未进行全面调查,也未对相关设矿制约因素的处置对策进行充分论证;有的地类不清,个别论证通过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公益林等问题;少数矿区范围论证前未进行矿石抗压强度测试,矿区最终边坡角选择缺少依据。

3.部门联动不够到位。采矿权设置涉及多个相关部门,个别地方组织矿区范围论证时,部门联动、综合论证不够到位,对相关部门出台的限制性禁止性约束政策,把关不严,甚至个别地方在论证时将“成建制村庄”按照“少量生活设施”来对待,企图蒙混过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有实力、业务能力过硬的单位,认真做好矿区范围地形地质测量、矿区现状调查、必要的矿石检测等基础工作,全面查清开采技术条件和设矿制约因素,为科学设置矿业权打好基础。

2.进一步加强矿区范围论证工作。新设采矿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有关专家、设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矿区范围论证,明确制约因素的处置对策,确保拟设采矿权范围科学合理可行。

3.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矿区范围论证工作开展时,应邀请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水利、林业、交通、发改、文旅、民政、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参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联合论证、共同把关。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报中提到的问题,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依法依规认真开展矿业权设置的全流程工作,矿业权设置工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各类督察、审计等的监督。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6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度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审查和采矿权实地核查、矿区范围复核工作的通报.pdf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