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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2-10101163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公开日期: 2022-05-27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27 18:01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的征地程序,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1. 关于土地征收责任主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责任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关于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做好公告、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费用工作。一是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充分应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成果。三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风险评估工作。四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五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到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六是组织听证,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七是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八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为100%;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个别未达成协议的,申请时如实说明。九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 关于土地征收批后程序。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批准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已签约但不履行义务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三是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人民政府的要求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被征收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沈国明

电话:0571-8887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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