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及解读>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47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公开日期: 2021-09-27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27 17: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伴随着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民法典》、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以及改革工作的推进,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改革成果,规范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本《若干意见》。

二、主要依据

《若干意见》主要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包含抵押登记和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居住权登记、小微企业告知承诺制、申请表和登记簿等文本四部分内容,并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

(一)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是对抵押登记部门内容做出调整,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情况,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并且对一般抵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做出明确区分;二是新增带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对《民法典》实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仍依申请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对《民法典》实行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明确了转移登记的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

(二)妥善做好居住权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增加了用益物权“居住权”,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消灭”做出规定,并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稳妥推进居住权不动产登记,审慎把握居住权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客体和登记内容,切实保障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需要,并对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居住权查询和登记委托等内容做出规定。

(三)规范小微企业告知承诺制

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明确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采用告知承诺制,切实方便小微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各地严格落实。

(四)规范申请表和登记簿等文本

对不动产登记簿、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询问记录等文本涉及调整的,明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相关文书样式,要求各地升级改造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金俊

电    话:0571-88877789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