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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4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厅函〔2021〕449号 公开日期: 2021-06-25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25 17:4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完善土地整治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三项标准(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条款修订

(一)2.2技术标准条款增加“TD/T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二)8.3.3 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范围划定条款中8.3.3.1条款修订为:“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发。项目实施前坡度认定,以全国国土调查坡度图(级)套合为准,因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以实地现状测量坡度结果认定。竣工后坡度认定,以项目完成后实地现状测量结果进行认定。”(其余8.3.3.2-5关于竣工后坡度计算的章节应保留)

(三)9.1.1.1条款修订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或历年变更调查已经确定为耕地的。”

(四)9.1.1.3条款修订为:“生产道、田间道等交通设施宽度大于1米以上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五)删除9.1.2条款“属于下列情况的亦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认定”内容。

(六)9.2.6条款修订为:“投影宽度大于1米的田坎或梯田边坡、斜坡面积计算”。

二、《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条款修订

(一)5选址条件条款修订为:“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应严格选择建设地点,水田建设之前的地类认定,应以国土调查为依据。……”其中,禁止选址区域条款修订为:

①国土调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除外;

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③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④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⑥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

⑦垦造耕地地块连片规模不足10亩;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

(二)6.1.1田块调整条款中田块长度和宽度附录B修订为:

区域类型

连片规模(亩)

田块

方向

田块

长度(m)

田块

宽度(m)

田块

面积(亩)

田埂

宽度(cm)

田埂

高度(cm)

平原区

≥100

长边宜南北向,与主害风夹角大于60°

≥50

≥10

≥0.7

30-40

25-30

丘陵区

≥30

顺等高线方向

≥30

≥8

≥0.3

上底宽30,下底30-50

20-30

山地区

≥30

顺等高线方向

≥30

≥8

≥0.3

30-40

20-30

沿海滩涂区

≥100

长边宜南北向,与主害风夹角大于60°

≥60

≥30

≥2.5

30-40

25-30

注: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和土地复垦等垦造水田,新垦造水田与周边原有水田可以集中连片的,如连片规模满足上述要求,其田块规格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6.1.3田埂砌筑条款修订为:“水田需田埂砌筑。因地制宜地采用砖、石、混凝土、土体、防渗膜等材料,并鼓励研究使用生态绿色材料进行田埂砌筑,以达到水田种植要求。”

(四)6.2.1灌溉水源条款修订为:“灌溉水源是天然水资源中可用于灌溉的水体。包括河川径流、湖泊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满足水稻种植。灌溉水源距离需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及水资源平衡分析。”

(五)6.2.2灌排渠道条款修订为:“根据灌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要求,不得采用PVC、PE管等临时措施;渠系及建筑物配套率达到100%。灌溉渠道应采用衬砌工程,衬砌率达到100%。”

(六)6.2.2排水沟条款修订为:“排水沟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洪、降渍的要求。排水沟布置应尽可能生态化设计与田间其他工程(灌渠、道路、林网)相协调。平原区要求灌排分设。”

(七)6.4农田防护林工程条款修订为:“大面积平原和沿海滩涂地区一般应设置农田防护林网;山地区和丘陵区,可以种植乔、灌木进行农田生态防护。林种选择应满足其在当地的生长特性及防风要求。”

(八)6.4.2林带方向条款修订为:“林带方向。主防护林带应垂直于当地主风向,沿田块长边布设;副林带垂直于主防护林带,沿田块短边布设。林带设置与现有的路、渠设置相结合。”

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条款修订

(一)7.2.3不同工程模式条田建设适宜标准条款修订为:“增加下田道标准,宽度3-6米。” 

(二)7.2.6田坎高度条款修订为:“田坎高度超过1米的必须采用石料砌坎,田坎高度在1米以下的,可采用石料或其他满足稳定与耐久性要求的砌筑材料护坎。修筑石坎时,应选择质地坚硬、无风化的石料。在高填方区石坎(坎高>1.5m)需浆砌并设置排水孔。石坎基础应选用尺寸较大的石料。石坎和边、护坡工程应采取生态化措施。”

(三)7.2.8不同地形坡度水平梯田(地)断面尺度参考值修订为:

地形坡度(°)

田面宽度(m)

田坎高度(m)

5-10

16-18

≦1.5

10-15

13-15

≦1.5

15-20

10-12

≦1.8

20-25

8-10

≦1.8

注:本表格田面宽度适用于土层较厚地区。至于土层较薄地区其田面宽度应根据土层厚度适当减小。

已立项并正在实施的项目,田坎高度可按原标准执行。

(四)7.3.6耕地土壤质量标准表修订为:

耕地类型

土壤质地

有效土层厚度(cm)

耕作层厚度(cm)

犁底层/人工犁底层厚度(cm)

水田

砂壤土-轻黏土

≥60

≥15 

8-10/10-15

旱地

砂壤土-重壤土

≥60

≥20

-

附件:1.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2.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3.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5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1〕44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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