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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3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2
公开日期: 2021-06-02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02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5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6月,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8月,省政府第378号令对《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涉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的内容作出了修改。鉴此,《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需要相应作出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

(四)《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出让范围、强化部门职责、规范报批程序、细化材料要求、强化审核要点、规范出让程序、强化后续监管八个部分。

(一)出让范围。《通知》规定省政府批准的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二)部门职责。《通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主管部门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中具体职责。

(三)报批程序。《通知》规定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招拍挂方案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勘测。

(四)材料要求。《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招拍挂方案具体内容、出让标底(底价)要求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高期限。

(五)审核要点。《通知》规定了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要点,包括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是否属于省级审批权限、材料是否规范、方案是否可行、利益相关者是否已经处理、违法用岛行为是否已依法查处、涉及占用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的,其岸线整治修复方案是否可行等。

(六)出让程序。《通知》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受让人依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方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后续监管。《通知》要求出让人应当自招拍挂方案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工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对3年内未开发利用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出约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林木采伐等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用岛行为进行监视监测和定期评估。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赵瑾

电话:0571-8887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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