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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4-20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测绘学会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0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测绘科技奖”)主要奖励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自主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申报成果需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涉及测绘地理信息领域;

2、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3、已通过验收或科技评价;

4、申报的科技成果须在当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

5、应用时间不少于1年。

(二)申报单位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2、在浙江省内取得申报成果的省外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

3、本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研究应用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三)申报成果范围:

1、基础研究:在测绘与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成果;

2、技术开发: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及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成果;

3、成果应用:在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4、标准、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在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业管理决策、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省测绘科技奖的成果完成单位,须填写《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并须经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确认。申报表由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印章,并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每个成果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

(三)申报成果若需现场评审答辩的须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第一完成人未经批准不参加答辩的,将对申报成果进行扣分,请务必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

(四)凡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保密类成果未获国家或军事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受理。

其他申报要求详见《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和附件材料。

(一)申报表须同时提交纸质装订件和电子文档(pdf格式文档和word格式文档各一份)。纸质件按“一正九副”装订10份,申请表正本加注“正本”字样,副本加注“副本”字样;电子文档发送至省测绘学会邮箱。

(二)附件材料只需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发送至省测绘学会邮箱。

电子文档(pdf格式)是正式文档的电子版化,应有完整的审批、签名、盖章信息,否则视作无效文档。

四、评选程序

(一)本次测绘科技奖评选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二)形式审查工作时间为8月1日-8月20日;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正式评选工作时间为8月21日-9月30日。

(三)评选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及省测绘学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测绘学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示结束后,获奖名单报请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公告,由省测绘学会颁发奖励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请寄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地信路2号2055室,浙江省测绘学会秘书处,邮编:311100。请在邮寄件上注明“科技奖”字样和申报成果数量。电子邮件请按“科技奖-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数量”格式注明主题。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初璃,张沐阳

联系电话:0571-88603050,88833144

邮箱:zjchxh7030@163.com

附件1:《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附件2:《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pdf

浙江省测绘学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浙测学〔2021〕5号浙江省测绘学会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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