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1-0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土审〔2021〕9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26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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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用地的请示》(丽政〔202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6744公顷(其中耕地3.4543公顷)、未利用地6.63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109.76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426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4.507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附件:浙土审[202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小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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